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