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