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餐饮经营者销售制作海鲜等鲜活水产品的,应当展示实物或者样品,标明销售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仅标注为“时价”。

餐饮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其与旅游者之间对鲜活水产品价格的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行业、市场惯例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餐饮经营者的解释。

餐饮经营者提供加工服务时需要另收加工费的,应当明示收费办法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