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三)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四)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巩固、发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成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依法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