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等储水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在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将水质检验报告在供水区域内予以公示。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