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收集处理;

(三)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无乱停乱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等现象;

(四)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