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