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