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落实情况;
(二)档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档案收集、整理规范情况;
(四)档案保管保护情况;
(五)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六)档案库房及其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七)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八)档案安全管理情况;
(九)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和配合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书面报告档案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