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红色档案的征集、保管、保护,积极开展抢救、修复。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将其所有的红色档案向国家档案馆捐献。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挖掘红色档案资源、搭建红色档案共享利用平台、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加强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与党史研究机构、党校、高等学校、博物馆和图书馆等加强红色档案交流合作,开展理论和业务研究,挖掘精神内涵,弘扬时代价值。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