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核动力厂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核动力厂运行后,核动力厂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该核动力厂的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民用核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
演习组织单位在组织可能影响公众的演习前,应当事先做好公众的宣传沟通;有公众参加的,应当组织公众进行隐蔽、撤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去污洗消等应急防护措施的演习。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