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筝文化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风筝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是风筝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负责风筝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制定实施风筝文化产业规划以及风筝文化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优质风筝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指导企业推进技术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风筝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和风筝文化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开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体育、外事以及潍坊国际风筝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风筝文化产业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