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在湿地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区域内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海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