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湿地遭受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