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一)生物多样性丰富,集中分布的野生高等植物种类一百种以上,或者集中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种类五十种以上的湿地;
(二)集中分布的珍贵、濒危物种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物种一种以上,或者仅在该地分布的特有物种一种以上的湿地;
(三)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主要繁殖地,鸟类迁徙路线上主要停歇地、越冬地,或者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区域的湿地;
(四)重要河流、湖泊、海域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或者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性、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组织符合标准的省级重要湿地开展国家重要湿地申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