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