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生产经营者在餐饮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