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大数据、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市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