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概念验证与小试中试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承接转化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多元化资金投入方式;

(三)鼓励对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以及融资担保等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偿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跨行政区域使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用于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所需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企业孵化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