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将答复内容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代表团。属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其他分办单位;属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属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向代表送达办理情况答复,答复函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审核签发。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
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交办机关、承办单位和代表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