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