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