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居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居民自建房为经营用途的,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具备经营或者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