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生猪屠宰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的下列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一)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三)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五)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未召回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责令停止屠宰后,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小型生猪屠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