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生猪屠宰场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猪屠宰场所对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给予适当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