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研究以及预警应对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术服务,推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跟踪、研究和预警,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