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
(二)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三)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清单;
(四)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五)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责任制,共同履行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治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