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道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或者碰撞铁路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按照下列规则设置:

(一)道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与铁路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道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在后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设置;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设置。

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管理、维护。管理部门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