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报刊公告;对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