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42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