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二)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三)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四)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五)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六)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采矿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