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采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草地、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加强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禁止乱爆、乱挖、乱弃。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公路两侧绿化,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方案,对取料场、废弃物存放地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对环境的污染。沥青熔炼、砂石料拌合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