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