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规划建设且依法应予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或者可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地下管线,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补测补绘,并依法报送地下管线坐标、标高以及走向等档案信息资料。
未建档地下管线权属不明,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改造予以保留,并组织补测补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