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即时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相关职权的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责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移交。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执法活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