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文明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违反规定装饰装修;
(三)在室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电瓶)上楼,或者飞线充电;
(四)在室内、地下室、建筑物底部或者架空层设置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车充电设施;
(五)违反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六)乱搭乱建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墙外观;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
(八)设置隔离桩、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圈占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堆放杂物;
(十一)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种植蔬菜、果树以及其他农作物;
(十二)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十三)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
(十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十六)违反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二十一)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