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欠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