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筹备组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管理规约;

(五)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和本人基本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以及本条第三款所列变更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