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以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