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5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Article 55In force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Article 5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