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督促制定机关,要求其限期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