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