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
(二)拒不实施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
(三)截留、挪用、侵占就业专项资金;
(四)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
(五)虚报促进就业考核内容;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