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适量开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专门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参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公益类岗位,具体安置对象、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