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促进就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补助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