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发展,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吸纳带动更多就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