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