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案拟审议通过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