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