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采取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